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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要4.44万元旅游费未果 旅行社怒告30名游客
2015-05-20 10:29 来源:中新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游客和旅行社间的旅游合同纠纷多以游客作为原告方,并占据着社会舆论上风,但也存在个别例外。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19日披露,该院审理了一起旅行社起诉30名游客“耍赖”不付旅游费的案件,一审判决30名被告每人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1480元,合计4.44万元。

  “还真没见过这么耍赖的游客,行程和服务项目都如期进行了,他们也对我们提供的旅游服务表示满意,可旅行结束后不论我们怎么催,他们就是不支付旅游费用。”福建某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黄某谈及此事皱紧了眉头。

  原来,2013年9月中旬,住所地均在同个镇的张某等30人闲来无事,便协商产生了到外面的“大世界”去走走的想法,并共同委托了林某、刘某与该旅行社进行磋商。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于2013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前往宁波、常州、苏州、杭州、乌镇等地旅游,旅游费用为每人1980元,行程5天,双方就具体行程、服务项目和付款方式等进行了书面约定,并预交了1.5万元的旅游费。

  事后,旅行社按照行程组织了这30名游客前往杭州、宁波等5个城市旅游。旅行结束后,30人还在旅行社发给他们的宾客意见反馈表中的满意项打上了勾。眼看着大半年都过去了,却不见游客将剩余的4.44万元旅游费付清,旅行社着急了,于是一次又一次通过电话,甚至亲自去到这30人住所处催要,但仍不奏效。2015年1月28日,该旅行社怒将这30名游客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30名被告共同委托林某、刘某与原告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旅行社已依约提供了旅游服务,且服务质量符合各被告要求,但30名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 编辑:吴思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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