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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受贿一审被判十二年
2016-08-03 09:49 来源:新华社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8月2日上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胡学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胡学凡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46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学凡利用其担任黄山市徽州区委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黄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航佳龙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单位或个人在旅游专项资金拨付、旅游景区评级、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姚某、丁某、孙某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4602510.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学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胡学凡受贿4602510.1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余指控的357569.88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胡学凡多次向姚某、代某索贿共计215万元,对其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胡学凡归案后虽曾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翻供,庭审中拒不认罪,对其受贿犯罪所得未进行任何退缴。胡学凡在被羁押期间配合公安机关侦办其他案件,依法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胡学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刘美子 编辑: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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