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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对自费项目 可拒绝和反悔
2016-08-05 12:20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为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国家旅游局日前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合并修订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新条例加大了旅游者权益保护力度,同时要求旅行社经营管理更加规范。“零团费”、“强制购物”等被严令禁止。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能低价接待旅游者,诱骗旅游者订包价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付费项目,因旅游者年龄职业差异、不同意参加购物或付费项目提高费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得到签字确认安排购物或付费项目,剥夺旅游者反悔权,浪费旅游者时间,诱骗强迫购物,如违反以上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还明确:旅行社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行为等,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除了罚款和退款,修订草案还做了一系列事先的“预防性”规定。具体包括: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列,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做出准确详细说明,游客要签字确认;旅行社要在合同中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如有另付费项目,旅行社需要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价格等。

  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关于确保出游安全的规定。具体包括: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制作游客的安全信息卡,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遇突发事件或发生安全事故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等。同时,还将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内容写入了草案。

  此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作者: 编辑: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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