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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试点平台与导游、游客三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法律性质如何界定,也没有固定的答案。自由执业的导游与游客间是提供服务的导游员与接受服务的游客间的服务买卖关系?还是游客雇佣导游的雇佣关系?作为服务人员的导游要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还是作为雇主的游客要为作为劳动者的导游提供劳动保护?
作为被要求承担导游自由执业先行赔付责任的试点平台,不可避免地会对导游提出执业纪律要求,对导游进行严格管理,这种基于试点平台和导游之间的管理关系,是否也应该或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目前推出的自由执业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试点平台的“居间人”地位,明确了自由执业平台和导游、游客之间为“居间合同”的民事关系,但作为试点方案和创新之举,其背后的理论基石并不扎实,面临纠纷时尤其是在司法认定上也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实践中暴露出的任何一个技术性问题,都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目前试点方案没有对以上问题给出标准答案,没有给出确定结论,这些都是需要“试”的内容,都是需要试点地区、试点机构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的领域。
如《意见》所言,“充分考虑我国旅游业发展地区不平衡、条件差异大等特点,选准试点,先试先行,逐步推开、风险可控。通过探索经验,以点带面,使导游自由执业等试点在体制改革中起到示范、突破、带动作用。”
之所以要进行试点,就是因为有一些问题还没有发现、一些矛盾还没有解决,需要通过试点去尝试,去探索。
东风已经吹来,万事还不俱备——这是所有“试点工作”的客观状况,也是试点工作的重要价值。如果一切都已有了标准答案,都有了固定的套路,也就完全没有必要进行所谓的“试点”。
敢不敢干要的是魄力和勇气,想不想干看的是态度和诚意,怎么干和干得好不好靠的是方法和路径,而找到方法和路径的智慧,需要在实践中得以萌生。
不可否认,既然是试点,就存在风险,可能是人力物力的无谓耗费,可能是推进过程中的纠纷争议,可能是监管体系面临的无所适从。但是不通过现实检验,永远不知道对错;不在实践中遇到问题,永远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也找不到正确答案。让矛盾充分暴露,并去解决矛盾,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这是哲学的观点,也是科学的态度。(作者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 李广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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