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负团费”频现、导游辱骂不购物的游客、游客到了旅游地后发现还有诸多自费项目……今后,这类旅游市场的不规范现象将进一步戴上“紧箍咒”。国务院法制办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游客被诱导购物后有权退货,旅行社需先垫退货款。
旅游行业人士提出,目前旅游市场上的确存在一些需要整顿的情况。《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确有必要作出一些相对具体的规定。对于无奈被强迫购物的游客,送审稿提出,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对此,旅游业内人士也指出,游客也不能因为条例而“任性”。旅游前,游客应当和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如果有强迫购物旅行社要办理退货,并垫付费用;其次,游客提出退货需出示相关证据,防止有游客自己冲动购物却让旅行社“背锅”。(记者 李宝花 见习记者 裘雯涵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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