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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旅游法规有修改
2017-03-23 09:33 来源: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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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3月21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与《旅行社条例》的部分条款此次做出了修改。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决定》第十九条为:删去《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领队在带团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领队证”修改为“导游证”。

  《决定》第三十三条为: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修改为:“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第五十七条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或者领队证”。

  删去第六十三条中的“领队证”。(记者 邓敏敏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邓敏敏 编辑: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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