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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不文明旅游“黑名单”该由谁说了算?
2016-05-31 09:26 来源:荆楚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国家旅游局日前印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侮辱、殴打、胁迫游客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5月30日中新网)

  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由此说明,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本无办法,而暂行的办法也只是始于2015年。

  那么,办法实施之前的游客不文明行为,又受到了哪些法律规定的制约?其一,我国现行的法律,其二,前往国法律,换言之,即便没有这个《办法》的出台,也已经有了相关的治安管理法等法规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加以约束。也就是说,《办法》的出台,是在相关法律基础上的继续与加强,这就存在着对游客不文明行为具有“双刃剑”之可能性。要么,是促进了游客的文明行为,反之,则是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泛化和禁锢。

  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裁决与审定,究竟应当由什么样的人来充当主角和法官?办法第八条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不文明行为裁定的主角为政府部门,法律专家。今人奇怪的是还有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来参加。作为旅游企业来说,它只是一个专门性企业,怎么可能具备一定意义上的执法权?而旅游者代表,仍然只是旅游者中一员,这样的代表对于法律的把握与公平把握又有几成法律意义?

  一般性案件从案件侦破到最终裁决,由公检法系统组成,它们代表法律行使执法权,这是国家意义上的法律系统流程,那么,对于每一个游客来说至关重要的“黑名单”的形成,咋就可以如此儿戏呢?

  

  要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权威性和法律性,不要其中可能暗藏的人为操作性,当然也不要添加进旅游企业的暗箱操作和人为操纵。如果允许这样的现象发生,等于是向游客身上加装了一个紧箍咒,而在旅游企业身上加装了一个特权按钮。旅游企业当下已经缺乏游客的监督与反制,而任其再加装一个这样的“不文明行为”裁定权,无疑是将公平的天平向游客的反方向加以进一步倾斜,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让不文明行为的裁定更具有法律意义,让专门的法律系统加以全程监管与裁量,让旅游企业退出裁决程序,才可能使游客不文明行为更具有公平意义和促进意义。

作者: 编辑: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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