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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既然选择了滑雪这一具有危险性的娱乐项目,也即表示愿意承担此项目在给参与者带来高度愉悦的同时可能出现的危险。而李女士当天穿着浅色羽绒服,且在被张某撞击前滞留雪道时间较长,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另外,静园滑雪场在更衣室显著位置设置有警告标示展板。雪场设置了滑雪教练聘用处提供给滑雪初学者,且在雪道现场配备了专门的巡逻人员,还在李女士受伤后及时将其送至雪场医务室进行了基本治疗。故静园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有限度伤者自身担主责
2015年2月3日晚,王先生与其朋友共4人到玉溪滑雪场购买4张雪场夜场的门票,每张票价20元,但未租用滑雪场配备的夜间滑雪服。
正当王先生在中级道往下滑行时,突被身后一名滑雪者撞倒,说时迟那时快,“肇事者”逃离了现场,未作停留。这可气坏了王先生。他在滑雪场工作人员的搀扶下被送到滑雪场医务室,简单处置后,他便被送至附近医院住院治疗,且被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于当天进行“有限切开复位,LCP钢板内固定术”,半个月后出院。随后,王先生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余元。
经查,玉溪滑雪场分为初级滑道、中级滑道和高级滑道,游客可根据本身滑行水平选择滑道,滑雪场对此不加以限制。另外,在滑道起点处,雪场也安排了工作人员。然而,游客的下滑时间则由游客自己选择。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先生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为此,王先生支付鉴定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是一项较为危险的运动,夜间滑雪更是如此。玉溪滑雪场有义务对滑雪的游客加强管理,进行疏导,设置安全救护人员,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的风险。对此,玉溪滑雪场虽提供了安全提示广告,并在滑雪场地内设置安全识标和警示牌,也进行了循环广播,还配有巡逻人员及时进行疏导和巡视,但对于夜场游客滑雪下行时间并未做出有效控制,存在疏漏,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滑雪是一项借助运动器械在雪地上进行的高速运动,过程中结合了跳跃、回转、速降等技术动作,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夜场滑雪更是因光线受限,增加了危险系数,一般情况下,不应选择夜间作为滑雪时间。王先生选择夜间滑雪,应当对夜间滑雪的危险性及自身的滑雪水平有正确的认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正确的预判。在滑雪时,自身应尽到更为严苛的注意义务,但其未穿戴夜间滑雪服装,本身存在一定过失。对于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玉溪滑雪场开设夜场滑雪,更应根据夜场的特点加强管理,其虽提供了安全提示广告,并在滑雪场地内设置安全识标和警示牌,也进行了循环广播,更配有巡逻人员及时进行疏导和巡视,在滑雪场地起始点配有工作人员,但对于夜场游客滑雪下行时间并未做出有效控制,使夜场滑雪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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