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布旅游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18/07/02来源:人民日报
山西省日前公布《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赋予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处罚时,依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程度或者次数、持续时间等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
比如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是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从轻处罚,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到2个月,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到2个月。如果是两年之内被再次查处,或引发群体性旅游投诉等情形,则按照较重情形处罚,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5到6个月,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5到6个月。
若两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或引发群体性重大旅游投诉等情形,则从重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记者 乔栋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乔栋编辑: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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