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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游,赔偿!法院都判了,旅行社这回每人赔了3千多

2017/05/03来源:贵州都市报

每逢假日,不少人都计划着出去看海或爬山,游客往往选择跟团旅游。

贵阳的吴女士计划和老伴出国游。但她想不到,本该是游两国、享受美食、文化之旅,却成了拉练游、购物游。一肚子怒气的吴女士回国后,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所有团费及赔偿损失。

近日,这起涉及名不副实境外游纠纷,在贵阳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

境外豪华游变购物游

吴女士今年61岁,2016年初,她和老伴计划来一次境外游。

2016年3月,一份写着“安全、舒适、不走回头路,免舟车劳顿,轻松畅游两国,享受一个美食、文化休闲之旅。”的柬越七日豪华团旅游广告吸引了她。她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支付团费13160元。

“本想高高兴兴玩一场,结果生了一肚子气。不单财产损失、体力损耗,还受到羞辱。”吴女士说,合同上约定的旅游景点,不是将观光时间缩短,就是取消。七天豪华游的观光时间,加起来有七小时,到达景点的时间都是凌晨或是日落时分。适宜观光的时间,被导游安排在购物点,不购物不用餐。买得少了,导游一脸不高兴,还用语言羞辱。约定入住三星级酒店,实际住宿条件达不到星级标准,窗户被高墙紧裹、房内无空气流通、房外有歌厅唱到凌晨四时。

旅行社成被告

吴女士认为,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任意取消承诺景点或压缩观光时间,强制购物,增加合同外自费项目,损害了她的权益,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吴女士回国后,立即向贵州省旅游执法总队投诉。

2016年6月,执法总队请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并提出调解意见,认为导游擅自缩短游览时间及遗漏无门票旅游景点共10处,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逐项评估,旅行社按所收团费的54%赔偿吴女士。

旅行社只口头道歉,不同意经济赔偿。

随即,吴女士向贵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7月,贵阳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不明,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奈下,吴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旅行社答辩称,整个旅游行程按照约定履行,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旅游合同义务,不存在欺诈和违约。吴女士遇到的情况,是大环境所致,并非一家旅行社的事。

法院:旅行社违约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吴女士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处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旅行社依合同约定,组织吴女士所在旅游团队按时出发,前往旅游地点。旅游途中,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吴女士投诉到贵州省旅游监管所,贵州省旅游监管所审查认定,导游擅自缩短游览时间及遗漏无门票旅游景点共10处的违规行为。后组织双方调解并提出调解意见,要求旅游社赔偿每位旅游者3553.2元。调解方案在被告违约属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处理意见,本院予以认可。

吴女士向旅行社交纳的是两个人的旅游费用,故判令旅行社一次性赔偿吴女士人民币7106.4元。

法官说法

旅途中摊上事,你该怎么办?

外出旅游涉及诸多环节,极易发生纠纷。对游客来说,如果纠纷中涉及旅行社、导游以及A级景区和星级酒店等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时,由旅游部门受理;如果涉及非A级景区和一般旅店的服务质量纠纷,一般由商务部门受理;涉及商品、服务,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投诉,一般由工商局、消协和质监部门受理;发生财物被盗等治安问题,一般由公安部门处理。到某地旅游前,了解当地是否已经开通旅游投诉专线。如果已开通,遇到纠纷时,拨打专线电话,效率更高。还可拨打国家旅游局“12301”投诉电话。

游客可通过技巧,尽量降低风险。本案的主审法官,贵阳云岩区法院魏民述法官介绍,旅游者应选择有品牌、有知名度、口碑好的旅行社,不要只关注价格,更要重视服务质量。签订合同前,要了解旅游目的地的政治环境、法律规定、宗教、文化、风俗。签订合同时,对容易争议的内容作出具体、详细约定,如旅游费用包含的项目、发生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尤其是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行程安排、对导游的要求等要细化。旅游者应保存旅游合同及其他证据、凭证,发生纠纷时,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记者 孟剑飞 来源:贵州都市报)

作者:孟剑飞编辑:王雪峰